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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交訴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瑞良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