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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王藝臻被 告 孫佩信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50號、第4295號、第4987號),嗣被告於本院111年9月7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坦認上開起訴之犯行(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08號),並由本院基隆簡易庭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後,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於111年12月29日抵達本院受理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號),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壹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簡易程序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若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案件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刑事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孫佩信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50號、第4295號、第4987號111年度偵字第3350號、第4295號、第4987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111年9月7日準備程序時自白均坦認上開起訴犯罪事實之犯行(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基隆簡易庭於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孫佩信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如附件貳所示方式支付損害賠償予被害人。」情節,並已確定,且於111年11月24日送執行在案,亦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書、本院基隆簡易庭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因此,上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案件之繫屬,應堪認定。

三、至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6311號案件之移送併辦審理,惟本院基隆簡易庭於11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並已確定,且於111年11月24日送執行在案,因已無刑事訴訟案件之繫屬,爰已退回併辦,附此併敘。

四、綜上,本院基隆簡易庭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並已確定,且於111年11月24日送執行在案。之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於111年12月29日抵達本院受理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亦有如附件壹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起訴狀及其右上方之本院111年12月29日抵達本院受理繫屬之收文戳章各1件在卷可徵,爰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對被告提起如附件壹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院基隆簡易庭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並已確定,嗣於111年11月24日送執行在案,是該案目前並未繫屬本院之受理,現在尚無「訴訟」可言,爰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訴非但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為不合法,尚且係屬不得補正,亦無從定期命補正,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亦應一併駁回,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08號刑事簡易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件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