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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林秀英被 告 劉定璿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53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秀英對被告劉定璿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