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定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定璿犯侵占遺失物罪,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壹支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
(一)劉定璿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8時15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45分許間某時許,在台北市松山區某處,拾獲蔡灶所有之手機1支(內含蔡灶之女蔡佳怡申辦之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下稱「本案SIM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取走並侵占入己。
(二)劉定璿取得上開手機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意,未經蔡佳怡之同意,將本案SIM卡插入其使用之手機,使用蔡佳怡所申辦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之網際網路功能連結至Google Play商店,而盜用本案門號之電信設備通信,並以其所申辦之Google Play商店帳號、密碼登入Google Play商店,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偽冒蔡佳怡之名義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表示蔡佳怡同意以本案門號帳單設定電信代收服務功能而購買如附表所示遊戲點數之意,並傳輸至Google Play商店以行使,致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公司(下稱GOOGLE公司)及遠傳電信公司均誤認係蔡佳怡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交易,GOOGLE公司因而提供價值1萬5,760元之遊戲點數商品,並據以向遠傳電信公司請款,遠傳電信公司亦因而同意墊付上開費用,劉定璿因此獲得無須支付上開遊戲點數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蔡佳怡、GOOGLE公司及遠傳電信公司。案經蔡灶、蔡佳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劉定璿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即證人蔡灶於偵查時、證人即告訴人蔡佳怡及證人蔡呂秀桃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6657號卷第7-12、188-189頁)。
(三)本案門號雙向通聯紀錄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3份、遠傳公司消費紀錄1份、告訴人蔡佳怡提供之簡訊截圖2紙、SIM卡異動資料1紙(同上偵卷第13-55、65、68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上網服務係利用電腦結合電信設備之通信方式(本院8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果參照)為之,被告未經蔡佳怡同意,擅自使用其門號網路服務以手機連結方式使用網路,自屬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行為,自構成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又本罪之處罰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就使用他人電信設備再論以刑法之詐欺得利罪;又以簽帳金融卡綁定手機付款功能、手機門號設定電信代收服務、再以網路線上購買之方式消費,係以電腦設備上網輸入相關資訊以製作網路購物單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購買人透過網路購買網路商品服務時,有權以該簽帳金融卡或以手機門號帳單代為支付價款之意思。是故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網路購物單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購買人以其本人或獲得授權之簽帳金融卡、手機門號進行網路線上購物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本案被告連結網際網路於線上盜用本案門號設定電信代收服務進行網路購物之行為,依前揭見解,自屬偽造準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甚明。
(二)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為,係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如附表所為數次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於同一消費通路數次以冒用同一被害人名義使用門號代收服務消費,應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四)又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彼此間具有行為不法之全部或一部重疊關係,得依個案情節評價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示犯行,係盜用本案SIM卡始得以連接網路,進而偽造該門號持用人付費購買證明之意之準私文書,以詐得前揭電子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可見被告主觀犯意單一,再就此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觀之,客觀上仍有部分合致,故將之評價為一行為較合於一般社會通念,是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較重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斷。
(五)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及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六)又被告前因犯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5月、6月、6月(上開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7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⑦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⑦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併與另案詐欺、侵占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109年11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有與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示犯行相同罪質之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竟仍再犯本案,顯見前開刑之執行並未令其產生警惕作用,故認被告應係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且本案情節又無罪刑不相當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是就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犯之部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外,另有竊盜、施用毒品等前科(參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拾獲他人手機,竟因貪念侵占入己,又為圖私利,盜用電信設備通信,詐得不法利益,顯欠缺對他人財產之尊重,所為實不足取;暨衡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蔡佳怡調解成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侵占之財物價值、詐得不法利益之價值,及被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告訴人關於本案刑度之意見(參同上偵卷第79頁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14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八)沒收: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侵占之手機1支(不含SIM卡)及
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二)所詐得價值1萬5,760元之財產上利益(遊戲點數),各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在其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侵占所得之本案SIM卡1張,固為
被告該次犯罪所得,惟SIM卡僅係電信公司提供各項電信服務之媒介載體,本身財產價值低微,且告訴人蔡佳怡已於遺失後申請掛失補發,有SIM卡掛失補發紀錄1紙在卷可參(參同上偵卷第68頁),而使該SIM卡失其功用,故宣告沒收該SIM卡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周靖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5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消費日期 (民國) 商家名稱 服務名稱 消費金額 (新臺幣) 1 111年4月29日上午9時46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向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老弊89,000點(老子有錢-林美秀、曾國城強力推薦) 890元 2 111年4月29日上午9時48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向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老弊89,000點(老子有錢-林美秀、曾國城強力推薦) 890元 3 111年4月29日上午9時48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向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老弊89,000點(老子有錢-林美秀、曾國城強力推薦) 890元 4 111年4月29日上午9時49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向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老弊30,000點(老子有錢-林美秀、曾國城強力推薦) 300元 5 111年4月29日上午9時49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向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老弊15,000點(老子有錢-林美秀、曾國城強力推薦) 150元 6 111年4月29日上午9時52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Tonwa-限時優惠NT$100(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 100元 7 111年4月29日上午9時53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Tonwa-5090點(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 5,090元 8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15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 1,000元 9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15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 1,000元 10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16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 500元 11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16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星城Online) 300元 12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16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 100元 13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16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點(星城Online) 50元 14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18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向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老弊47,000點(老子有錢-林美秀、曾國城強力推薦) 470元 15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19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向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老弊15,000點(老子有錢-林美秀、曾國城強力推薦) 150元 16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33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Tonwa-2990點(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 2990元 17 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34分許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Tonwa-890點(錢街Online-老虎機、捕魚、百家樂、骰寶、賽馬、柏青斯洛) 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