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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6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65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毓禧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毓禧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高毓禧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擅自離開隔離地點,造成其他人受傳染之風險

;犯後否認犯行,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教育程度大學就學中,職業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3468號

被 告 高毓禧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號7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毓禧於民國111年9月1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於同年月7日11時1分許接收基隆市政府衛生局傳送之「隔離通知書」簡訊,指示高毓禧須於111年9月1日至9月8日間,在基隆市○○區○○街000○0號4樓住處內隔離,詎高毓禧於收受隔離通知後,明知此種病毒傳染力極高,若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極有可能傳染於他人,竟基於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犯意,於111年9月7日11時51分前某時許,擅自離開其上址,而有傳染新冠肺炎於他人之虞,嗣警接獲高毓禧室友陳曉諭之檢舉,並派員前往上址,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毓禧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與室友陳曉諭共用衛浴,但她數次反映很恐懼,我的房東也向我反映我應該去其他地方隔離,他們的態度讓我覺得很不自在,所以我才會離開指定隔離處所。我曾經想返回隔離處所,但是當時遭陳曉諭阻止,他還為此與我發生肢體衝突等語。惟查:被告有於111年9月7日11時51分前某時許,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指示,擅自離開指定隔離地點等情,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被告之室友陳曉諭證述、基隆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舉發通知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暨送達證明各1份、現場訪談畫面截圖2張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以認定。且依據證人陳曉諭於偵訊時證稱:我與被告是室友時,關係很好,一開始是我介紹被告到到隔離地點租屋,是被告先違反租屋約定,才被房東驅逐,我甚至還幫被告求情,讓被告有找新的租屋處的時間。後來被告染疫,在隔離期間多次違反規定,我因為害怕我被傳染,根本就不敢跟他接觸等語。可知證人與被告過往並無恩怨,且證人與被告同住並共用衛浴,因為害怕染疫故證人於被告染疫期間,應會盡力避免與被告接觸,故被告辯稱:檢舉人即證人陳曉諭與我有肢體衝突還把我推出門外,他們的態度讓我很不自在云云,應屬臨訟卸責之詞,實難採信。綜上,被告明知自己染疫,卻仍基於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指示,擅自離開隔離處所之犯意甚明,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郭獻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