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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USI ANDRIANI(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SI ANDRIANI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0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088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印尼產製雞腸(總淨重2.6公斤),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11年11月17日至112年11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檢察官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基隆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08號案卷及111年度緩字第576號案卷在案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偵卷第72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5月9日防檢竹動字第1111555137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2月19日北遞移字第1100103821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貨物照片在卷可稽(偵卷第27-41頁),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雞腸 1箱(總淨重2.6公斤) 進口日期:110年11月20日 報單號碼:CX10629Y9075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