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國審交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 案號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主文 候選代號5、13、22、24、36、39、40、46、60、75、78、103、132號候選國民法官應不選任。 理 由 下列候選國民法官,依以下事由,應不予選任: 一、未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之要求: □非本國國民(候選代號: ) □未年滿23歲(候選代號: ) □未在本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候選代號: ) 二、有國民法官法第13條所規定不得被選任之事由: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候選代號: ) □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候選代號: ) □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候選代號: ) □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候選代號: ) □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候選代號: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候選代號: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候選代號: ) □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候選代號: ) □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候選代號: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候選代號: ) □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候選代號: ) 三、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4條所定不得被選任之身分: □總統、副總統(候選代號: )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候選代號: )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候選代號: ) □現役軍人、警察(候選代號: ) □法官或曾任法官(候選代號: ) □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候選代號: ) □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候選代號: ) □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候選代號: )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候選代號: )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候選代號: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候選代號: )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候選代號: ) 四、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5條所定不得被選任之情形: □被害人(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候選代號: ) □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候選代號: ) □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候選代號: ) □曾參與偵查或審理(候選代號: )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候選代號:60、132) 五、違反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4項之情形: □選任期日接受詢問時,為虛偽陳述(候選代號: ) □選任期日接受詢問時,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候選代號: ) 六、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情形且陳明拒絕被選任: □年滿七十歲以上(候選代號: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候選代號: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候選代號: )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候選代號: )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候選代號: )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候選代號:46、75)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候選代號: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候選代號:5、36、40、103)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候選代號: ) □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候選代號: ) 七、當事人或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 1.檢察官聲請不選任(候選代號:22、78)。 2.被告、辯護人聲請不選任(候選代號:13、24、39)。 裁定法院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李辛茹 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作成正本 書記官 李品慧 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備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