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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5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德昌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指定送達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德昌與魏莉儒(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另行通緝中)、沈輝農(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MAKMAI CHALUAI(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均明知MAKMAI CHALUAI為泰國籍人民,且沈輝農與MAKMAI CHALUAI並無結婚之真意,為使MAKMAI CHALUAI能在臺工作,竟共同基於使我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約定以新臺幣34萬元為代價,由被告仲介沈輝農擔任MAKMAI CHALUAI假結婚之人頭配偶,沈輝農與MAKMAI CHALUAI於民國99年11月22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記後,由沈輝農持該等結婚證明書資料,於100年7月8日,至臺中○○○○○○○○申辦結婚登記,致不知情之臺中○○○○○○○○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之結婚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戶籍登記之公文書上,並核發登載不實之戶籍謄本,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嗣MAKMAI CHALUAI再持上揭不實之戶籍謄本,以來臺依親之名義,填具不實之入境登記表等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MAKMAI CHALUAI來臺獲准,使MAKMAI CHALUAI搭機來臺至魏莉儒、魏大盈所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路00號1樓之泰晶采美容有限公司工作,並以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居所,作為供主管機關訪查之據點,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外籍人士入出境及居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所謂被告所在地,係以起訴而案件繫屬法院之時被告所在之地為準,又此所在之原因不論係屬自由或強制,皆所不問,被告服刑監所之所在地法院自係有管轄權之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4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檢察官於112年4月13日就被告莊德昌上開犯行向本院提

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居所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業據備告於警詢及偵訊陳明在卷(偵查卷一第91頁,偵查卷二第255頁),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本院卷第59頁);而斯時被告並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受徒刑之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

㈡又依首揭公訴意旨及卷附事證,被告與共犯係向臺中○○○○○○○

○聲請辦理結婚登記,取得戶籍謄本後,係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收件單位,以配偶依親為由,提出外僑居留或停留延期申請,而接續行使不實之戶籍謄本,有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案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2年5月9日移署資字第1120054556號函及隨函檢附之申請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偵查卷一第221頁,本院卷41至58頁),是被告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地在臺中○○○○○○○○,涉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地在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或桃園服務站,均非在本院轄區。㈢綜上,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於案件繫屬本

院時,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就被告本件所涉犯行自無管轄權,公訴人誤向本院提起公訴,尚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考量本件被告之居所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犯罪地中之內政部移民署桃園服務站(址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1樓),均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現在在桃園工作,希望能由桃園處理等語,故為達訴訟經濟及被告應訴便利,爰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附表:

編號 申請日期 收件單位 1 100年12月15日 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 2 101年11月19日 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 3 102年3月7日 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 4 107年11月14日 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服務站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