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8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錦煌上列被告因恐嚇得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錦煌因恐嚇得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