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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2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2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志鴻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

黃怡潔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魏志鴻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1紙,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本件認定被告魏志鴻有罪之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是就證據能力部分即無庸說明。

二、有罪判決,諭知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有罪判決諭知之刑度符合上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如下:

㈠犯罪事實:魏志鴻並未於民國95年9月至00年0月間實際就讀

過美國加州理工學院(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下稱加州理工學院),竟於不詳時間,以不詳之方式取得上載有其英文姓名「Stanley Wei」之偽造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下簡稱學位證書)。復於附表所示時間,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持上開學位證書前往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學校應聘教職,並在附表編號1、4所示其他文件上虛偽記載其曾於00年0月間至00年0月間在加州理工學院就讀等不實事項而取得上開教職,足以生損害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學籍管理及學位製頒之正確性,亦足生損害附表所列學校對於學校教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㈡證據名稱:

①被告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②告發人蔡名珮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③臺北市立内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內湖高工)109 學年

度第2 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報名表、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簡章、111 年2 月10日函。

④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南港高工)110 年第1

學期課表、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簡稱南湖高中)110年第1 學期課表、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簡稱百齡高中)

110 年第1 學期課程計畫。⑤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111 年3 月11日函。

⑥內湖高工109 學年度第2 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報名表、切結書、簡歷表、被告學經歷資料、聘書、學位證書。

⑦被告入出境查詢資料。

⑧南港高工110 年8 月27日簽呈、110 學年度第1 學期兼課教師授課鐘點統計表、2021年度、2022年度所得清冊。

⑨百齡高中兼代課教師個人簡歷表、短期代課及兼課教師資料表、證書、存摺封面、2021年度、2022年度所得清冊。

⑩南湖高中2022、2021年度所得清冊。

⑪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流程。

⑫被告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資料。

⑬百齡高中112年8月28日函及所附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兼代

課教師個人簡歷表、Stanley Wei Thestem Education、電子郵件⑭南湖高中112年8月29日函及所附身份證及中等學校教師證、電話紀錄表及傳真資料。

⑮南港高工112 年8 月29日函及所附身分證、退伍令、畢業證書、教師證書、學分證明及本校簽、電話紀錄表。

㈢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①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辯稱:學位證書

都是配偶蔡名珮所整理準備的,裡面附什麼資料我沒有仔細看過,且學位證書只是放在我的自傳後面小小的篇幅,並不是作為學歷的證明,學校聘用教師也是看應徵者的資歷與經歷,我的教學經驗豐富、資歷完整,並有多項獲獎,根本沒必要提供假的文憑,學校面試也從未詢問過我的學歷,兼課教師是按鐘點支付,跟碩士學歷沒有關係,學校也沒有查驗我的學位證書,聘用我的原因與我的學位證書無關,95至97年我的確沒有出國進修,但我有上網路課程,99年線上進修學習完畢後因此能跨領域教學,較之前顯有爆發性的成就,但99年8月4日家中發生火災,網路進修之相關資料已經付之一炬,無法提供云云。

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於95年9月至00年0月間並無出國進修乙節,業據被告自

認在卷,另有前述入出境查詢資料存卷可考,被告雖稱其有上網修習網路課程云云,然則並無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又縱有網路修習課程,亦應特別標註網路進修等字樣,且一般社會大眾之認知,網路進修與取得碩士學位要屬二事。且所謂個人學歷應以實體教學為主,被告縱有上開修習,亦不符合教育部認證之國外學歷,當不能提供上開學位證書以為其碩士學歷之證明,此為眾所周知,更況被告係為人師表,更應嫻熟相關規定,殊難諉為不知。

⒉衡諸於95年9月至00年0月間,網際網路及網域速度不若今日

發達,外國學校能否長期、遠距提供教學,實有疑問,又學校網站既可提供線上教學,則被告所述網路修習資料,當於網路上可以再次查得,更可向「美國加州理工學院」請其再次核發相關正式之學位證明,與被告家中是否曾經發生火災,並無關聯性,另被告提出99年間線上進修取得碩士一說,更與其95年9月至97年6月在美國加州理工學院修習取得碩士之年份落差甚遠,被告既無於95年9月至00年0月間前往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取得碩士,本案之學位證書,顯與真實情形有悖,而屬偽造無疑。

⒊被告將虛偽不實之學位證書,夾附至其所提供之資料內供應

徵附表所示學校各該教職所用乙節,業據附表所示學校函覆在案。詳觀被告所提供予附表所示學校之自傳首頁,均明確在「個人學經歷」上記載「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工程研究所畢95.09~97.06」字樣,其後本案之學位證書下方,均明確標示「碩士證書」字樣,又於附表編號1之「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報名表」、「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簡歷表」上之學歷部分,被告均填具自己係於95年9月至00年0月間就讀「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及附表編號4之「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兼代課教師個人簡歷表」之學歷部分,在研究所欄位表明「碩士:美國加州理工大學生物物理所畢業」,確已使用前述學位證書列為其碩士學歷之證明無訛,符合刑法上「行使」之定義,被告所稱僅附在自傳之後篇幅甚小、未提供正本供學校查驗等節,均無影響業已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事實無疑。⒋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罪,旨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真正,雖尚以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惟衹須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公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即足,有無實質受損害,並非所問。被告上開行使虛偽不實之學位證書之行為,客觀上即足以生損害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學籍管理及學位製頒之正確性,亦足生損害附表所列學校對於學校教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至各該學校聘用被告之理由,是否與被告學歷高低及有無提出學位證書有涉,實與被告本案犯罪構成要件毫無關聯,附此敘明。

③從而,被告所辯俱不足採,其本案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應適用之法條(論罪科刑之簡要說明):

①刑法第212條之「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係指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上開偽造之加州理工學院學位證書,足以表彰其資歷、能力性質之學歷文憑,自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書雖認本案學位證書為被告所偽造,惟據被告於偵查中所陳,係告發人蔡名珮所取得等語(見他1394卷第112頁),惟對照蔡名珮於偵查中稱:我的小孩曾經告訴我,被告說這種美國學歷證明文件可以自網路上付費取得造假的版本,他們也曾見過被告取得之不實學歷證明文件,但我並沒有親眼見到過等語(見他1394卷第58頁),足認其與被告所辯淪於兩歧,又卷內並無其他事證可以認定本案學位證書為何人所偽造,是此部分尚難認定被告確有偽造本案學位證書之行為,然此部分與行使特種文書罪間為低度行為、高度行為之關係,本不另論罪,附此說明。

②被告持偽造之學位證書分別向附表所示4間學校行使,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正值中壯,為美

化學歷而以不詳方式取得偽造之學歷證明,復持之向多所學校應聘教職,不僅損害加州理工學院對於畢業生身分及學位管理之正確性,更戕害附表所示學校對於學校教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亦有損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學位資格及能力認證制度之信賴,應予非難,且犯後始終矢口否認,難就量刑部分給予有利之考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暨其自陳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狀況(見本院卷㈡第162至16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④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偽造之學位證書,未據扣案,然為被告供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學校及應徵教職 犯罪時間 提出之文件及所持偽造之證書 卷頁 1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 109年12月25日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偵8839卷第19至23頁、第53頁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簡歷表 加州理工學院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2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簡稱南湖高中)110學年度第1學期化學科兼課教師 110年9月1日 加州理工學院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本院卷㈡第117頁 3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南港高工)110學年度第1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 110年8月27日 加州理工學院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本院卷㈡第133頁 4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簡稱百齡高中)110學年度第1學期生物科兼代課教師 110年8月17日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兼代課教師個人簡歷表 本院卷㈡第23頁、第50頁 加州理工學院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