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藍正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藍正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正奇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卷第1頁反面】所示之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後,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停止強制治療,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以保護管束替代,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九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定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藍正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卷第1頁反面】所示之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後,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2年4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31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6月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36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312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並審酌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其參與程度、表達悔意,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上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係在監所之表現良好等一切情狀,爰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啟受刑人不要欺騙自己良心,內心生起宜改不好宿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惡心,不要一再想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應為家人多想想之同理心,永無惡曜加臨,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損友會痛心哭、會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亦莫輕吸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損友會痛心哭、會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從善,種如是因、得如是果,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心善惡,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自己不殘害自己,若心起於惡,瞞心昧己,損人利己,行諸惡事,則自己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報應昭昭,近報在身,不爽毫髮,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依本分而遵法度,做錯應勇於認錯,不要一錯再錯,日後自己多比賽存健康、平安、錢給自己,不要比賽惡習歷久不亡,更不要再做違法損人不利己之犯行,自己好好善思惟並回歸正途,有用餘生宜善用於積功累德,淨除惡宿習,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則自己安居樂業、闔家安康,大家吉祥日日喜樂,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