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益明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邢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聲請保外就醫、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迄至112年1月19日(起訴),被告已遭羈押近2月。被告於羈押期間,突然罹患腦中風併左側肢體無力,經基隆看守所派員於111年12月12日14時3分,戒護至衛福部基隆醫院急診就醫,同日20時住院治療,有該院出具載有「胸悶、左側無力、疑腦中風,住院治療」之診斷證明書可證,當時基隆看守所通報被告選任之辯護人邢越律師載明「有急迫情形,擬於111年12月12日下午安排急診」;而被告雖於111年12月19日出院回看守所,然向辯護人表示:目前仍有高血壓達170-225、血壓起伏不定,左腦有血管阻塞,左邊手腳無力、抽搐,要按摩預防萎縮,視力減退,起床需人攙扶,頭痛難眠,生活無法自理之情形,是被告雖就醫急診、住院治療,仍未復原,兼以家有妻、小,被告羈押後,僅賴妻子一人打工,故使被告心情更行痛苦,恐有再次罹患疾病之虞,而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出所治療,以維身體痊癒等語。
二、經本院函詢法務部○○○○○○○○○○○○○○○○)有關被告身體狀況一事,該所表示「被告自111年11月22日入所迄今就醫情形略以:因患高血壓,所內看診5次、外醫(本院按:戒護就醫)2次,腦中風住院1次(111年12/12-12/19),憂鬱症看診2次等,有關被告之高血壓、腦中風及憂鬱症,均定期於所內門診追蹤治療。有基隆看守所112年2月7日基所衛字第11200602110號函在卷可憑,可知被告罹患上開疾患,業經基隆看守所安排戒護就醫、住院診治後,並於所內定期追蹤治療,顯見被告並無因上述疾患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之情形,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之事由,被告以前詞為辯,並無可採。綜上,被告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李 岳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