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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展輝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展輝因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傷害直系尊親屬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