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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賀銘

(現另案羈押在法務部○○○○○○○○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94號、112年度偵字第8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梁賀銘所為,涉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嫌等,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67號案件審理,並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惟檢察官聲請調查被告的精神科就診病歷等,爰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上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本件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