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聖傑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0 樓(指定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聖傑加入以吳孝德為首,對外號稱「天道盟太陽會基隆分會」,並與黃嘉政、黃少椲、郭岳鑫、蔡委平、林倧漢、魏紀萱、顏郁洺及王瑋毅(吳孝德等人所涉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38、8142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5號案件審理)等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恐嚇集團組織,由吳孝德、黃嘉政共同主持、操控,並指揮被告、顏郁洺、王瑋毅、郭岳鑫、黃少椲、蔡委平、林倧漢為恐嚇、恐嚇取財等犯罪行為。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共同向基隆市區店家強索保護費。渠等分工合作之模式,係由吳孝德、黃嘉政出面向附表所示店家傳達欲插股經營、店家如不同意將遭逢不利之意思,迫使附表所示店家按月繳納保護費,再由被告、顏郁洺、王瑋毅、郭岳鑫、黃少椲、魏紀萱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店家收取保護費,所收取之費用則上繳吳孝德、黃嘉政收取。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易言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
三、經查,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對被害人A1至A11、A14、A15(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恐嚇取財之同一犯罪事實,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7等號追加起訴,於民國112年2月8日繫屬本院,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6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公訴人猶於同年月9日就該同一事實重複追加起訴,顯不合法,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附表:
編號 被害店家 (真實店名及地址詳卷) 收取時間 收取金額 (新臺幣) 負責收取之人 收取總金額 (新臺幣) 店家指認幕後收取保護費之人 1 A1 110年3月5日 1萬元 吳孝德 11萬元 吳孝德 110年4月7日 1萬元 吳孝德 110年12月5日 1萬元 郭岳鑫 110年12月25日 1萬元 曾聖傑 111年1月25日 1萬元 黃少椲 111年2月25日 1萬元 郭岳鑫 111年3月25日 1萬元 黃少椲 111年4月26日 1萬元 匯至郭岳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1年5月25日 1萬元 郭岳鑫 111年6月25日 1萬元 黃少椲、魏紀萱 111年7月25日 1萬元 郭岳鑫 2 A2 98年1月至102年12月(每月25日收1萬5,000元) 90萬元 黃嘉政 244萬5,000元 黃嘉政 103年1月至110年12月(每月25日收1萬5,000元) 144萬元 黃嘉政指派郭岳鑫或身分不詳小弟 111年1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 111年2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3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 111年4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5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6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魏紀萱 111年7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3 A2-1 110年1月至110年12月(每月1萬5,000元) 18萬元 黃嘉政指派身分不詳小弟 28萬5,000元 黃嘉政 111年1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 111年2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3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 111年4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5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6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魏紀萱 111年7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4 A3 111年1月25日 2萬元 黃少椲 14萬元 黃嘉政 111年2月25日 2萬元 郭岳鑫 111年3月25日 2萬元 黃少椲 111年4月25日 2萬元 郭岳鑫 111年5月25日 2萬元 郭岳鑫 111年6月25日 2萬元 黃少椲、魏紀萱 111年7月25日 2萬元 郭岳鑫 5 A4 111年1月25日 8,000元 黃少椲 4萬元 黃嘉政 111年2月25日 8,000元 郭岳鑫 111年3月25日 8,000元 黃少椲 111年5月25日 8,000元 郭岳鑫 111年6月25日 8,000元 郭岳鑫 6 A5 111年1月至6月(每月8,000元) 4萬8,000元 郭岳鑫 4萬8,000元 吳孝德 7 A6 111年1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 10萬5,000元 黃嘉政 111年2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3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 111年4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5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6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魏紀萱 111年7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8 A7 111年1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6萬元 黃嘉政 111年2月25日 1萬5,000元 黃少椲 111年6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7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9 A8 110年12月25日 3萬元 郭岳鑫 18萬元 黃嘉政 111年1月25日 3萬元 黃少椲 111年2月25日 3萬元 郭岳鑫 111年3月25日 3萬元 黃少椲 111年4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11年5月3日 1萬5,000元 匯至郭岳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1年6月28日 1萬5,000元 匯至郭岳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 1萬5,000元 郭岳鑫 10 A9 111年6月25日 1萬元 顏郁洺 1萬元 黃嘉政 11 A10 111年1至6月(每月5,000元至1萬元不等) 3萬5,000元 黃嘉政指派郭岳鑫或身分不詳小弟 4萬元 黃嘉政 111年7月25日 5,000元 匯至郭岳鑫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2 A11 111年7月6日 1萬元 王瑋毅 1萬元 黃嘉政 13 A14 111年7月6日 2萬元 王瑋毅 2萬元 黃嘉政 14 A15 110年5月5日 1萬元 郭岳鑫 1萬元 黃嘉政 總金額 350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