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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 告 黃秀媚被 告 李美蓮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被告李美蓮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因被告於112年4月5日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附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