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 告 施畯助訴訟代理人 彭建亮
謝秉紘律師劉韋廷律師被 告 陳信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施畯助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信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5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