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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 告 施畯助訴訟代理人 彭建亮

謝秉紘律師劉韋廷律師被 告 康錦雲上列被告康錦雲因犯竊佔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施畯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