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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113年度交付民字第163號原 告兼 被 告 郭福興

林祺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兼被告郭福興、林祺芳(下合稱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被告2人互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被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4號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