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呂秀嫥被 告 吳秉翰被 告 王平杰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24號),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4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自白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