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李元詩被 告 陳世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 (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