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李淑雲被 告 陳佳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原金簡字第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