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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基簡附民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黃姿涵被 告 林群億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