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77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凱迪上列被告因違反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凱迪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男子滿18歲之翌年1
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兵役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服
兵役之國民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及徵兵之順暢,影響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非是;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暨被告自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84號被 告 張凱迪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凱迪係役齡男子,基隆市中山區公所於民國112年3月起,陸續透過張凱迪戶籍地里幹事通知張凱迪領取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均聯繫未果,於112年6月13日張凱迪之母陳秀娥簽收領取張凱迪之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然張凱迪未依期為徵兵檢查,基隆市中山區公所遂於112年7月13日將基隆市○○區○○○○○○○○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之送達通知書張貼在張凱迪之戶籍地住所大門,並公示送達基山綜字第1120202314A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公告應於同年9月26日,至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詎張凱迪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無故不到。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市中山區公所112年12月7日基山綜字第1120204140號函、役男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112年3月28日基山綜檢字第11206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112年7月12日基山綜檢字第11215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12年7月20日基醫家字第1120005885號函及112年10月16日基醫家字第1120008311號函、基隆市中山區公所112年7月13日基山綜字第1120202314A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及現場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宜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