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98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柏宇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沈柏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沈柏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依
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經核准出境後,基於滯留國外工作之動機及目的(見偵卷第20頁)即未如期歸國,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並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偵查中坦承犯行、目前已返國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本案犯行所生危害程度,暨其手段、素行、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及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啟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71號被 告 沈柏宇 男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柏宇係役齡男子,竟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觀光名義向新北市金山區公所申請核准出境至泰國,依規定應於同年7月27日前返國,詎沈柏宇抵達泰國後並非進行短期觀光,反從事工程工作,致原核准期限屆至後仍逾期未歸,嗣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於112年8月29日以新北金民字第1122991058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未獲置理,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再於112年10月5日以新北金民字第1122993008號體檢通知單通知其返國前往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接受徵兵檢查,然屆期沈柏宇仍未返國,沈柏宇因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一、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沈柏宇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復有被告入出境查詢紀錄、役男出境申請資料、新北市金山區公所112年8月29日新北金民字第1122991058號函、送達證書、112年10月5日新北金民字第1122993008號體檢通知單、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回函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周啟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魯婷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