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84號
113年度易字第39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怡禎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律師被 告 古政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6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1 項、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 條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起訴被告程怡禎係犯詐欺取財罪,並嗣追加起訴被告古政弘為共犯,惟被告程怡禎具狀否認部分犯行,被告古政弘係否認犯行,惟本案告訴人蘇桂芬就本案房屋買賣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67號民事事件(下稱民事案件)審理中,故本院於113年9月20日裁定本案停止審判。茲因上開民事案件,業經調解成立而結案,有本院電詢該事件審理進度之電話紀錄表及調取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