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0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被 告 周學賢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上列被告因護送醫療機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113年1月3日」應更正為「113年11月3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判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並無誤繕,惟主文欄「113年11月3日」誤繕為「113年1月3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護送醫療機構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