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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羅金具 保 人 黃瑞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瑞泓於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為被告張羅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瑞泓因被告張羅金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因被告張羅金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於民國110 年6月24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150,000元,由具保人黃瑞泓代為出具現金繳納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54號偵查卷宗第151至155頁);本件具保人黃瑞泓之所以為被告張羅金出具保證金15萬元具保,具保人稱係受其表哥蘇清聖之託,其表哥又係受住屏東之「許春全」所託等語(詳見具保人110年8月30日偵訊筆錄第1至2頁—臺灣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51號偵查卷宗第221至222頁)。

(二)該案嗣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後,由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14日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3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後,聲請人依被告戶籍地同時為住居所地(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傳喚(本院按:此地址同時為具保時,經檢察官諭令之「限制住居地」—見被告110年6月24日偵訊筆錄【偵4745號卷第135、145、149頁】;高院確定判送達此址,被告本人親自收受—見112年9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高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6號刑事卷宗第445頁】),命被告應於113年2月2日上午9時50分到案執行,聲請人同時寄發通知予具保人,通知具保人應於113年2月2日帶同或敦促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而前述執行傳票於113年1月22日送達於被告住所地,因不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同居人或受雇人代收,乃於同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執行通知則於113年1月17日送達於具保人住所地,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具保人父親黃棟代為收受,亦已生通知效力;詎被告屆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囑警拘提亦無所獲,而被告並未在監在押,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收受聲請人沒保聲請後,於113年4月29日自行電聯具保相關關係人:⑴、被告前所留存之「0000000000」門號已成「空號」,故聯絡無著;⑵、「名義上」之具保人黃瑞泓留存之「0000000000」門號,撥打多次,均未接聽;⑶、具保人所稱委託之表哥蘇清聖之電話「0000000000」門號撥打結果,蘇清聖親自接聽,表示其亦無法聯絡到被告張羅金,但可想辦法託基隆友人去找被告,並將被告帶往基隆地檢署執行科執行,經本院告以3日內即需於000年0月0日下班前,帶同被告至地檢署執行,否則本案具保金將遭沒入(本院113年4月29日進行單之電話紀錄)。本院於翌日(113年5月3日)上午,電詢求證地檢執行科,惟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足認被告已然逃匿,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