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慶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陳慶霖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而被告於偵查中始終否認犯行,且認係依其父即案外人陳炳仁之遺囑辦理過戶登記等語,又本案告訴人陳靚輿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尚在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以,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是否成立之前提,應先確認上開遺囑是否有效,而以前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於上開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