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慶霖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慶霖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審判。經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