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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慶霖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慶霖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9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審判。經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淳涵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