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忠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忠仁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法 官 陸怡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