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立旻
陳威丞
張哲維
潘威
潘義祥
潘彥
潘禧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邱立旻、陳威丞、張哲維、潘威、潘義祥、潘彥、潘禧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立旻、陳威丞、張哲維、潘威、潘義祥、潘彥、潘禧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