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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立旻

陳威丞

張哲維

潘威

潘義祥

潘彥

潘禧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邱立旻、陳威丞、張哲維、潘威、潘義祥、潘彥、潘禧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立旻、陳威丞、張哲維、潘威、潘義祥、潘彥、潘禧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光梅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