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棋新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棋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吳棋新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4日0時許,在基隆市信義區湯姆熊遊藝場,以新臺幣7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志明」之成年男子,購買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8包而持有。嗣經警於112年3月14日6時15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余姵緹住處執行搜索,於吳棋新右腳小腿處查獲以綁腿繩綑綁之前述甲基安非他命18包(驗餘總毛重約59.552公克、純質總淨重49.726公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各項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提示,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余姵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偵卷第29-37、115-118頁)、證人盧泊存於警詢之證述內容(偵卷第47-52頁)均大致相符,另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8包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綁腿繩1條扣案可供佐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結果均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純質淨重共計49.726公克,已逾20公克以上,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67-177頁)可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購入上開毒品,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然查:
1.行為人持有毒品原因非僅單一,所持有毒品數量亦會受到不同動機之左右,而意圖販賣毒品之人亦不以先持有數量較多之毒品為必要。從而,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之多寡,與其主觀上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間,並無絕對關連,仍應依其他積極證據認定之,此亦為98年5月20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就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達一定數量以上者,分別增列第3項、第4項之加重刑責規定原因之一。蓋持有一定數量以上之毒品,不當然等同於持有人即有販賣之意圖,惟為落實遏抑毒品犯罪之刑事政策,故就此部分之持有犯行予以加重,已昭顯單純持有多量毒品尚不足以作為持有人具販賣意圖之佐證。另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單純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其基本外觀事實。其區別標準,在於取得或持有毒品之目的,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為斷。若行為人於持有毒品之始終,均無販賣營利之意圖,則僅論以單純持有毒品犯行。故於行為人持有毒品並未賣出即遭查獲之情形,其持有之毒品,究否基於販賣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持有當時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攸關應否成立販賣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甚或單純持有毒品罪責之判斷,尤應以嚴格確切之證據證明之。又所謂意圖,乃犯罪構成之主觀違法要素,屬犯罪之成立要件。而行為人是否具備販賣營利之主觀意圖,胥賴嚴格積極之證據證明之;亦即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憑空懸揣,遽以認定。
2.員警於112年3月14日6時15分許,持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25號搜索票前往基隆市○○區○○街00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11時17分許,員警經被告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卷附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書、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偵卷第75、163-164頁)可佐,且被告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1171號判決在案,有前開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惡習,而有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供其施用之需求,則被告辯稱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出於供己施用,而非意圖販賣,並非無據。
3.再者,持有毒品之原因非僅一端,或基於販賣營利之目的販入毒品而持有、或基於販賣營利以外之其他目的(如:供己施用、他人轉讓、受贈、拾獲、受託保管等)而取得毒品並持有,皆屬可能。從而,購入毒品之數量多寡,與是否意圖販賣營利,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如無確切證據,自不得單憑持有毒品數量多寡之情狀,即率爾臆測被告意在鋌而走險而欲販賣營利。況購毒之人各次購買毒品數量本無任何規律、限制,且因雙方資力、交情好壞、可提供數量、市場行情及查緝嚴謹與否之不同而致生差異,尤以單次大量購買物品可獲取較高之優惠,實為社會交易常情,被告為維持確保個人長期施用需求,及因冀求取得較優惠低廉之購買價格,或考量分次頻繁零散購買將增加遭查獲之風險等因素,而一次購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實屬可能,益徵被告辯稱:我1天約要施用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每天都會施用;毒品買越多越便宜,留著慢慢施用等語(偵卷第24-25、105頁、本院卷第100頁),尚非無稽。
4.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8包後,經警實施通訊監察得知被告與不特定藥腳進行毒品交易,分別於112年7月11日為警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3包、於112年8月9日為警查獲甲基安非他命8包,而得佐證被告於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主觀犯意。惟查,被告於另案雖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而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為有罪之認定,有上揭判決書可參(偵卷第195-214頁),然被告係因於本案為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8包後,始於另案經警開始實施通訊監察,而分別查獲上開毒品,且另案查獲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與本案查獲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112年3月14日),已間隔約4至5個月之久,實難僅以被告於本案後間隔4至5個月後之另案涉犯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逕予推論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出於販賣營利意圖。公訴意旨復未針對被告究有何販賣意圖,或者有何販賣對象及計畫與如何販賣等細節(如販賣之數量、價金、交付方法等)提出具體證據,亦未提出任何購毒者之證述。且證人余姵緹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案發前一日我把機車借給吳棋新,案發當日早上吳棋新是來歸還我機車的,我沒有向吳棋新購買毒品,我是向「阿胖」購買毒品,「阿胖」與吳棋新是不同人等語(偵卷第
31、33、116-117頁);證人盧泊存於警詢時證稱:案發前一日吳棋新向余姵緹借機車,案發當日早上再來還機車,對於吳棋新身上有這麼多毒品,我也是很驚訝等語(偵卷第51頁),均核與被告供稱至搜索現場係為返還機車予余姵緹乙節相符,堪認被告此部分所辯非虛。又本案非經員警實施通訊監察得悉被告與他人有何販毒對話而查獲,亦未查獲諸如被告於社群網站散布販賣毒品訊息等隻字片語,則在無監聽譯文或通聯紀錄或販賣毒品廣告等可資證明被告於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前、後,曾有尋找買主之計畫或向他人兜售、接洽、詢問出售扣案毒品之情事,或其他足資認定被告意圖販毒牟利之證據,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實難遽認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存在。
5.又本件查獲時,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已分裝成18包,惟毒品施用者為便於施用而分裝攜帶,亦非事理所無,是被告辯稱:扣案毒品中1小包大約就是我1天的使用量,我會這樣分是為了方便施用,我向「志明」買,請「志明」幫我分裝等語(偵卷第26、105頁),並非全然無據。此外,本案除扣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外,並未一併查獲販賣毒品之名單、帳冊、電子磅秤、分裝袋或其他足資認定被告取得上開毒品之初,係意在販賣營利,或其取得上開毒品後,有主動向他人表示欲以自己持有上開毒品進行交易之證據,足見本案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販賣前揭毒品以營利之意圖。是以,本案被告遭查獲之毒品數量雖多,然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寡,與是否意圖販賣營利並無絕對必然之關連,倘無確切證據,自不得單憑持有毒品數量多寡之情狀,遽行推認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行為與意圖。從而,單憑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取得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時,主觀上具販賣營利之意圖,自無從將被告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相繩。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惟依前開說明,本案僅足認定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公訴意旨上開所指,應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復經本院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本院卷第100、126頁),無礙被告及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認依卷存資料,被告縱構成累犯,亦無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特別預防之必要,爰將其前科、素行資料列為量刑審酌事項。
(三)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說明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向「志明」購得,我不知道「志明」真實姓名,也沒有電話等語(偵卷第25-26頁);另其所供綽號「志明」之人,經員警追查且對被告進行通訊監察,並未查獲,有本院113年3月26日電話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109頁),足認本件尚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四)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說明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而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第74、133頁),惟本案認定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業如前述,尚非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自無上開規定適用餘地。
(五)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涉犯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行,而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74、134頁),惟本院考量被告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情形,況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49.726公克,數量非低,而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適用餘地。
(六)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身體健康之毒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仍一次購入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對社會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顯非可取,且於本案行為前之最近5年內,曾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惟念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持有毒品之犯行,尚具悔意,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及數量,暨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8包(純質淨重共計49.726公克),併同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8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之綁腿繩1條,為被告所有,而為其持有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均供述在卷(偵卷第24、10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星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晏甄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18包 ①編號1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0.2%,純質淨重0.181公克。 ②編號2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7.6%,純質淨重4.431公克。 ③編號3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85.5%,純質淨重0.673公克。 ④編號4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4.6%,純質淨重0.746公克。 ⑤編號5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2.2%,純質淨重0.224公克。 ⑥編號6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85.2%,純質淨重0.665公克。 ⑦編號7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4.5%,純質淨重0.747公克。 ⑧編號8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89.4%,純質淨重0.708公克。 ⑨編號9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85.5%,純質淨重0.648公克。 ⑩編號10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79.0%,純質淨重0.620公克。 ⑪編號11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83.6%,純質淨重0.639公克。 ⑫編號12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0.0%,純質淨重0.711公克。 ⑬編號13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84.5%,純質淨重0.660公克。 ⑭編號14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2.6%,純質淨重0.729公克。 ⑮編號15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89.2%,純質淨重0.682公克。 ⑯編號16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86.6%,純質淨重0.682公克。 ⑰編號17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7.2%,純質淨重3.567公克。 ⑱編號18經檢視為白色透明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計算純度93.1%,純質淨重32.413公克。 依抽測結果推估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為49.726公克。 2 綁腿繩1條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