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倪振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之附件一、二缺漏部分,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所引用之附件一(即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97號調解筆)、附件二(即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缺漏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又本件判決正本業已送達,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附件一: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97號調解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筆錄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劉得力 年籍詳卷上一人之代 理 人 黃和謙 年籍詳卷聲 請 人 段芳芳 年籍詳卷相 對 人 倪振雄 住○○市○○區○○路00號1 樓
( 基隆○○○○○○○○)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 送達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97 號就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590 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0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藍君宜書 記 官 張晏甄通 譯 游登傑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之代理人 黃和謙 到聲 請 人 段芳芳 到相 對 人 倪振雄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劉得力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共分30
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壹仟元,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於每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劉得力;帳號:000000000000),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段芳芳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共分70
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壹仟元,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於每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第一銀行帳戶(戶名:段芳芳;帳號:00000000000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交當事人閱覽兩造均承認無訛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之代理人 黃和謙聲 請 人 段芳芳相 對 人 倪振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張晏甄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晏甄附件二: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筆錄113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6號聲 請 人 蔣稚盈 年籍資料詳卷相 對 人 倪振雄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基隆○○○○○○○○(相對人稱其無固定住居所,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請法院撥打電話,其接到電話會親自到法院領取)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6號就本院113 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曾淑婷書記官 黃瓊秋通 譯 郭冠志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蔣稚盈 到相對人 倪振雄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倪振雄願給付聲請人蔣稚盈新臺幣(下同)279000元。
二、給付方式:共分93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3000元,自民國
113 年4 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華山分行帳戶(戶名:蔣稚盈;帳號:000-00-000184-6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皆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交當事人閱覽兩造均承認無訛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蔣稚盈相對人 倪振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瓊秋法 官 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