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4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馨宜選任辯護人 王玨文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
8、6542、6582、6773、7570、10751、12484號、113年度偵字第
1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馨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原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茲因辯護人於113年10月9日具狀表示被告願坦承犯行,且有意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進行調解,有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1份在卷可佐,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