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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1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 告 楊凱婷被 告 林嘉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7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嘉宏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112年度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附件:請求回復原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