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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3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原 告 陳惠芬被 告 任志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3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任志成被訴背信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任志成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