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原 告 陳惠芬被 告 任大偉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3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