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6號附民原告 鄭國儀送達代收人 黃雅羚律師附民被告 韓玲玲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號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法 官 李 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