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林金田附民被告 李文其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3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文其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原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卷第5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以判決駁回,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載明「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法 官 李 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