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 告 許智偉 (即許進勇之承受訴訟人)
許詩婷 (即許進勇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於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23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