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費文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費文苑被訴交通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費文苑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被訴交通肇事逃逸部分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