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原 告 林瑀婷被 告 李福春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