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李月琴法定代理人 李宜蓓原 告 江昀蓁法定代理人 江明憲

李宜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被 告 陳泳睿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25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二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附件】114年4月1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