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雅玲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黃雅玲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6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 實
一、黃雅玲與邱軍(所涉公共危險等罪嫌,另案提起公訴)為朋友關係。黃雅玲明知邱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0時至4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BZ CORNER餐酒館內飲用啤酒,且邱軍於同日4時許即於飲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搭載黃雅玲上路欲返回黃雅玲位在基隆市七堵區之住處;嗣於同日4時16分許,邱軍駕車行經基隆市○○區○○路000號前時未閃避而直接碰撞是時站立在路旁之李雲鎮、陳清松,李雲鎮、陳清松因而倒地,邱軍仍未停留現場旋逕自駕車離去等事實。詎黃雅玲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在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14年度偵字第410號邱軍所涉公共危險等之案件中,於114年1月10日、同年3月13日經檢察官訊問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證稱如附表所示之虛偽不實證述。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理 由
一、被告黃雅玲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同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如下之證據資以補強,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被告以證人身分於另案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證明被告於114年1月10日、同年3月13日經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虛偽作證。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邱軍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另案被告
邱軍於案發前在BZ CORNER店內有飲用生啤酒,嗣其駕駛本案汽車於上開時、地肇事後逃逸現場,案發時被告坐在副駕駛座。
㈢證人許世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另案被告邱軍駕駛
本案汽車在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經過。證人許世杰於另案被告邱軍駕駛本案汽車肇事後旋即上前拍打本案汽車副駕駛座車窗並告知車內乘客已「撞到人」,佐證被告當時應已知悉另案被告邱軍駕車肇事之事實。
㈣證人潘辰、李雨利、鄭雅芩、邱冠喆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
另案被告邱軍於113年12月27日0時至4時許在BZ CORNER店內有飲用酒類。
㈤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1份,現場照片12張,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1份,肇事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份。證明另案被告邱軍駕駛本案汽車在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經過。
㈥BZ CORNER店內監視器影像光碟1份。證明被告與另案被告邱
軍於車禍前在BZ CORNER店內有飲用酒類,且被告明知另案被告邱軍有飲酒之事實。
㈦本案汽車照片18張。自本案汽車副駕駛座側之前擋風玻璃毀
損情形可證本案車汽車肇事時主要撞擊點在副駕駛座側,被告當時坐在副駕駛座,不可能不知道本案汽車肇事時之經過。
㈧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證明被害人李雲鎮因車禍而受有頭
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腦損傷併發支氣管膿瘍及肺炎而死亡之事實。
㈨被告與證人邱軍之line對話紀錄1份。證明被告明知另案被告
邱軍於駕車前有飲用酒類,且被告於車禍當時有意識,明知另案被告邱軍已肇事,然事後仍與另案被告邱軍共議謊稱自己都不知道、已喝醉等之事實。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
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12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其虛偽陳述,法院已否採為裁判或檢察官據為處分之基礎,或有無採為基礎之可能,皆於偽證罪之成立無影響。經查,前案係關於另案被告邱軍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件,其中針對邱軍有無於肇事前飲用酒類,乃關乎認定邱軍成立公共危險罪與否之密切重點,當足以產生影響前案偵查結果之危險,自屬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同一偵查案件中為虛偽證述,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㈡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所虛偽陳述之邱軍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目前仍在本院另案審理中,被告於114年3月20日偵查中已自白偽證犯行,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審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多次告以具結之效果及偽證之
罪責,命其於作證前朗讀結文後具結,應業已知悉偽證之嚴重性,竟仍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為虛偽陳述,浪費司法調查資源,所為已影響偵查權行使之正確性及證人作證義務之重要性,且增添檢察官採證錯誤、判斷失平之危險,實屬不該。檢察官認為「被告明知另案被告邱軍所為之犯行及該案造成之死、傷結果,縱檢察官命其具結證述前已再三曉諭勸告,其竟為維護另案被告邱軍而接續在另案偵查中執意為虛偽證述,混淆檢警偵查方向,所為實不足取。而另案若非幸因相關事證均已保存,被告刻意混淆視聽之結果,不僅徒增司法程序之耗費,亦將陷另案真相於晦暗不明之中,使另案被害人家屬永遠難以獲悉真相而對至親之驟死永抱不解與哀痛,其犯行所生之損害不可謂輕」誠屬的論。惟念及被告之犯罪動機係維護親密友人,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其於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業,未婚,無子女,自己獨居,經濟勉持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之罪,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並衡以上開之虛偽證述尚未實際影響司法權之公正行使,是犯罪情節尚非甚鉅,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並知悉往後注意自身行為之重要性,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紀,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上情及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6場次之法治教育,以期守法自持,希冀被告能真切理解所為之不當;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如未按期履行上開緩刑之負擔;或於緩刑期間內更犯罪,或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得依法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114年1月10日偵訊 問 答 阿傑和邱軍有無喝酒? 我不知道。 邱軍當時在喝什麼飲料? 我不知道。 當天邱軍坐在你旁邊,有拿杯子裝酒,他有無喝酒,你會沒有看到? 我有看到他有喝東西,但我不知道他喝什麼。 邱軍當晚有無跟阿傑一起喝酒? 我不知道。 你是否還有印象當天你離開BZ CORNER上了汽車之後,有無向邱軍指路? 不記得,我只記得我上車就斷片了。 後來邱軍開車在信一路上有撞到人,你有無印象? 我沒有印象,我不知道。 依照監視器畫面所示,邱軍當時是開車直接撞上兩個成年人,碰撞力道不輕,你就坐在副駕駛座,你為何沒有發現? 我整個都斷片了,所以我完全沒有發現。 但你不知道邱軍在BZ CORNER喝了什麼? 我不知道。 114年3月13日偵訊 問 答 113年12月26日晚上到113年12月27日凌晨,邱軍在BZ CORNER店內有沒有喝啤酒? 我不清楚。 當天你跟邱軍離開BZ CORNER餐廳之後,邱軍開車發生車禍碰撞時,你有沒有看到撞到什麼東西? 沒有。 你當時不是坐副駕駛座嗎,為何會沒有看到撞到什麼東西? 我是坐在副駕沒錯,但我當時酒醉了,我醒來的時候已經在家裡了。 你當時在車上有無看到車禍經過? 沒有。我當時應該睡著了,因為我沒有意識。 你的意思是在邱軍接到他爸爸通知之前,你跟邱軍都不知道當天晚上開車有發生車禍嗎? 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