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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胡開元被 告 張嘉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9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嘉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