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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簡字第 3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34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翰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被告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多次騷擾行為,均係於相近之時間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其為跟蹤騷擾之行為,顯見其自我控制能力甚差,漠視法律規範,所為已干擾告訴人之正常生活,且造成告訴人心生不適,其行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本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持續時間;犯後坦認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徵得告訴人之原諒,及被告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019號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0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082號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BA000-K113025(真實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網友,因不滿A女對渠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本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081號案件),竟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反覆、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方式,對A女實行警告、威脅、嘲弄及辱罵等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核與告訴人BA000-K113025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款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及簡訊截圖7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又被告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顯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密接、延續方式為之,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客觀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上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宜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子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

編號 時間 使用門號及暱稱 方式 內容 1 113年5月11至12日 0000000000 駿 持續傳送簡訊 「不會用賴說??換地方黃播對吧?我都知道了」、「賴回我」、「還在黃播?」、「賴有傳圖給你」、「你很腦部 臉皮很厚 謊言很多」、「跟我在一起,跟別人開價6000做愛一次 很會,都有人說了 對話你也看過了 不用腦羞」、 2 113年6月10日 0000000000 駿 持續傳送簡訊 「多播一點,我好收集」、「跟別人玩挺花的」、「禮3 5000」 3 113年6月11日14時33分 0000000000 駿 持續傳送簡訊 「跟別人玩挺花的?綑綁。小屁屁。紅色。旅館。拍照。 5000」、「你爸知道你騙她」、「你這叫孝順哦?」 4 113年6月11日至12日 通訊軟體LINE暱稱「啊志」 持續傳送LINE訊息 「你欺騙我,欺騙感情,欺騙你爸 你少血口噴人 你出事??你自己到處這借那借的,我叫你借的嗎? 要跟你好好過,你欺騙先汙篾在後 自願的還告我 嘴裡沒--句實話,連你爸都騙的人 你性交易跟我認識那時就在跟別人性交易,旅館 跟他們玩挺花」、「還捆綁拍照」、「還有問到好多 還有」、「是嗎?我證據都在」、「我再去問麻??」、「你從跟我剛認識就有跟別人性交易,當援交」、「紅內褲」、「要我再問問看還有誰跟你?」、「0000-0000○次麻」、「你跟誰約過你清楚」、「前幾天還去旅館」、「明天旅館記得要拍照」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