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76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雅君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郭雅君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雅君雖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竟仍於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10時29分前不詳時間,以約定將代為清償貸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匯款人民幣20萬元之為代價(無證據顯示郭雅君已實際取得報酬),透過統一超商交貨便寄送之方式,將其申設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與自稱「王清山」之詐欺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嗣「王清山」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即由不詳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各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各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㈠、被告郭雅君於警詢及偵詢時之供述、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
㈣、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本案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所實行者非屬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數帳戶,幫助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等15人實行詐欺、洗錢,同時觸犯15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考量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輕於正犯,故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助長社會上人頭帳戶文化之歪風,並導致詐欺及洗錢犯罪追查不易,形成查緝死角,對交易秩序、社會治安均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當;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之受害金額;暨考量被告於審理時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報關行員工,月收約3萬5,000元,離婚,有1名成年子女,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另起訴書原記載周郁琇於113年11月26日12時53分匯款9,986元至本案第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呂昕凌於113年11月26日12時47分匯款17,958元至本案第一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第2筆),惟遍查卷內證據,該等匯款之收款帳戶均非被告本案各帳戶,僅為誤載,並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刪除,一併說明。
四、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實際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 2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第一帳戶) 3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 4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二信帳戶)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沈芝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明」之人,向沈芝妤佯稱:可幫其先清償360萬元貸款,惟需其提供帳戶金融卡,及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進行金流審核,始能轉帳收款項等語,致沈芝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2日11時15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9分) 12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113年11月25日11時24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20分) 8萬元 2 林素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啟超」,向林素真借用數個銀行帳戶,並表示可幫其確認帳戶是否堪用,惟需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進行查帳等語,致林素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2日10時29分 10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3 林睿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婷」,向林睿展佯稱:加入「華強北批發」APP網站,投資華強北批發貨物可獲利等語,致林睿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5日13時35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6分) 3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113年11月25日13時37分 3萬元 4 張秀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1日9時34分許,以社群網站IG帳號「Scoon gang club」傳送訊息予張秀姿,向其佯稱:可以參加抽獎活動,惟需其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進行金流審核,始能轉帳收到該中獎款項等語,致張秀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4時15分 2萬3,123元 本案華南帳戶 5 吳成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1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緯明」,向吳成洧佯稱:其抽中大獎99,999元,惟需其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進行金流審核及第三方認證,始能轉帳收到該中獎款項等語,致吳成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4時16分 2萬2,030元 本案二信帳戶 6 邱雅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8時5分許,以通訊軟體 MESSENGER帳號「林子陽」,向邱雅凰佯稱:已下單購買美容儀器產品,惟需其開通LALAMOVE金流及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及進行認證,始能收到款項等語,致邱雅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2時18分 1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113年11月26日12時51分 1萬7,985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8,000元) 7 戴妤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21時57分許,以社群網站Dcard帳號@zfhhcdd,向戴妤恩佯稱:已下單購買錢包產品,惟需戴妤恩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及作7-11賣貨便認證,始能收到款項等語,致戴妤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4時6分 1萬2,012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2,027元) 本案合庫帳戶 8 陳鈺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9時5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哲安」,向陳鈺如佯稱:其抽中大獎89,999元,惟需其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做公益及進行帳戶審核,始能轉帳收到該中獎款項等語,致陳鈺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2時18分 2萬6,037元 本案第一帳戶 9 呂昕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鴻」,向呂昕凌佯稱:其抽中大獎89,999元,惟需其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進行金流審核,始能轉帳收到該中獎款項等語,致呂昕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2時24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23分) 3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10 蕭麗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12時35分,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蕭麗玲之友人「秉諭」名義,向蕭麗玲佯稱:渠急需用錢,向其借款5萬元週轉等語,致蕭麗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3時3分 5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11 李炘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間,以通訊軟體 MESSENGER帳號「Abid Ahmed」,向李炘蓉佯稱:已下單購買「菲道爾」門票,惟需其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及作7-11賣貨便認證,始能收到款項等語,致李炘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3時13分 5,012元 本案第一帳戶 12 李品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國偉」,向李品萱佯稱:其抽中大獎11萬元,惟需其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開通第三方帳戶,始能轉帳收到該中獎款項等語,致李品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4時3分 3萬4,012元 本案合庫帳戶 13 江苡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 xue」,向江苡綺佯稱:已下單購買二手衣物,惟需其開通藍星金流及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為實名認證,始能收到款項等語,致江苡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4時5分 2萬0,012元 本案合庫帳戶 14 林兪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12時16分許,以社群網站IG帳號「香氣天籟」,向林兪伶佯稱:其抽中大獎89,999元,惟需其依照提供之網址匯款進行金流審核,始能轉帳收到該中獎款項等語,致林兪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4時6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20分) 7萬8,030元 本案二信帳戶(起訴書誤載為本案華南帳戶) 113年11月26日14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6分) 2萬8,020元 本案華南帳戶 15 官大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13點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官大煒之友人「顏甄珍」名義,向官大煒佯稱:渠急需用錢,向其借款10萬元週轉等語,致官大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1月26日14時22分 3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