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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思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0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思育違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經鑑定認具殺傷力,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為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認係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14年1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4776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頁),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