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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紹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76號、113年度緩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R-22冷媒(Chlorodifluoromethane,二氟一氯甲烷)伍桶(報單記載淨重,合計138.5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紹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3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軍上職議字第7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R-22冷媒5桶,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紹恩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軍偵字第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高檢署檢察長於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軍上職議字第7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擅自輸入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R-22冷媒(Chlorodifluor

omethane,二氟一氯甲烷)5桶(報單記載淨重分別為27.4公斤〔2桶〕、27.9公斤〔3桶〕,合計138.5公斤)既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偵卷第7至12頁、第91頁至第93頁),且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R-22冷媒照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及淘寶網購物明細擷圖等件在卷可佐。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07